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
终止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 的暴力和歧视
联合国机构呼吁各国政府尽快行动起来,终止针对各年龄段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统称为LGBTI)1 的暴力和歧视。

如果不能捍卫LG BT I 人士的人权、不保护他们免遭暴力、歧视性法律和做法等迫害,则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并且会对社会造成深远影响 —— 加重疾病易感性(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社会和经济排斥,对家庭和社区产生压力,以及对经济发展、体面工作和实现未来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依照国际法,各国政府承担着保护每个人免遭歧视和暴力的首要义 务。因此,这些侵犯行为需要各国政府、议会、司法部门和国家人权机构采取紧急对策。社区、宗教领袖、政治领袖、工人组织、私营部门、卫生服务提供方、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在这方面 也应当扮演重要角色。人权是普遍性的 —— 文化、宗教和道德实践与信念以及社会态度都不 能成为侵犯任何群体人权的理由,包括LGBTI群体。
保护个人免遭暴力
各国政府应当保护LGBTI人士免遭暴力、酷刑和虐待,包括通过如下方法:- 调查和起诉针对成年、青少年和儿童LG BTI以及捍卫LG BTI人权者的暴力、酷刑和虐待现象,并就这类行为提供补救措施;
- 加强对此类暴力行为的防范、监督和报告;
- 在法律中将恐同性恋和恐变性者行为列作助长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因素;
- 承认若有人因为身为LGBTI(或被视为LGBTI)而受迫害,即可构成寻求庇护的充分理由,并且
联合国和其他各方已记录了全球各地区针对LGBTI人士实施的大范围身心暴力行为,包括在制度性 和其他背景下的谋杀、袭击、绑架、强奸、性暴力以及酷刑和虐待行为。青年LGBTI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在家庭和社区中尤其容易遭受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在寻求庇护免遭迫害时,在紧急的人道主义状况中,LGBTI人士往往面临暴力和歧视风险。他们还有可能在医疗方面遭受迫 害,例如不符合伦理的、有害的、意图改变性取向的所谓“治疗”,接受强制或胁迫性的绝育手术,被迫接受生殖器和肛门检查,以及双性儿童在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被安排不必要的手术和治 疗。在许多国家,对上述侵犯行为的应对并不充分,这类案件存在少报现象,往往得不到适当的 调查和检控,导致施暴者不受惩罚,受害者得不到公正对待、补救和支持。那些抗击这种侵犯行
为的人权维护者经常遭到迫害,他们的活动会受到歧视性限制。
废止歧视性法律
各国应当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通过审核、废止和暂停下列法律的执行:- 将成年人彼此同意的性行为定罪的法律;
- 因跨性别者的性别表现而将这类人定罪的法律;
- 允许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现而对一些人实行逮捕、惩罚或歧视的其他法律。
保护个人免遭歧视
各国应当坚持关于非歧视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通过如下举措:- 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歧视各年龄段的LGBTI人士,包括教育、就业、保健、住房、社会保障、刑事司法、避难、庇护和拘禁等场合;
- 确保法律认可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而不施加任何过分的要求;
- 通过对话、公众教育和培训来打击对LGBTI人士的偏见;
- 确保在设计、落实和监督涉及LGBTI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时(包括发展和人道主义方面的倡议),让LGBTI人士参与进来,征询他们的意见。
联合国的支持
联合国时刻准备着支持并协助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努力解决本声明中指出的问题——包括通 过修订宪法、法律和政策,加强国家机构建设、教育、培训和其他举措,以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所有LGBTI人士的人权。1 虽然本声明仅提及了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但对声明的解读也应该涵盖因实际或他
人认定的性取向、性别认同 和性特征而遭受暴力和歧视的其他人,包括被唤作其他称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