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

向童工劳动亮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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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劳动指低于适当的法定最低工作年龄的儿童从事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都是不可接受的:(1)奴役与强迫劳动,包括儿童贩运与强迫雇用参与武装冲突;(2)在卖淫和色情活动中使用儿童;(3)在非法活动中使用儿童;(4)儿童从事的本质上或实际上可能危害或损害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往往被称作“有害工作”的活动或工作。

童工劳动违反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并被普遍认为对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国际劳工组织187个成员国中有超过95%的成员国批准了1999年《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有近90%的成员国批准了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138号)。由于政府、工人和雇主的共同努力,自2000年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童工劳动的全球估算表明,童工人数从2000年的2.46亿下降到2012年的1.68亿,下降了三分之一。其中,从事有害工作儿童的数量下降了近50%,从1.71亿降至8500万。尽管如此,高年龄组(15-17岁)儿童面临的有害工作条件令人十分关切。

没有童工的世界需要普遍实现工作中所有基本原则和权利。 消除童工劳动的努力与消除强迫劳动、促进非歧视以及工人和雇主自由选择建立强大的有代表性的组织权利并行。在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内,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发起可持续发展目标8.7同盟,“在全球范围内联合各方力量终结童工劳动、强迫劳动、现代奴役和人口贩运”。在劳动保护、社会保护和劳动行政管理领域的承诺与创新对于解决农业、家政服务业和非正规企业的童工劳动问题至关重要。

作为一项监督机制,批准138号公约和182号公约的成员国,包括中国蒙古,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提交公约实施报告。委员会作出评论并就政策和计划差距向政府提出直接要求。

中国

中国承诺消除童工劳动,于1999年4月28日批准了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并于2002年8月8日批准了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国家政策、计划和法律支持预防童工劳动,特别是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执法措施和预防辍学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包括义务教育具体目标和提高各级教育质量的措施;反对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13-2020),以及国务院反对人口贩运部际联席会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中国各级当局实施措施确保农民工子女获得社会服务,特别是义务教育和优质教育计划。没有官方统计。目前,中国没有发布或提交有关童工劳动的官方统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执行劳动法律,该法律规定童工劳动违法并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劳动监察部门发现的童工劳动案例没有报告至国际劳工组织。

蒙古

自1999年预防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全球倡议开始以来,蒙古在为反对童工劳动国家行动创造有利环境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蒙古分别在2001年和2002年批准了第182号公约和第138号公约。在实施ILO-IPEC项目“支持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国家子计划:有时限的措施”过程中建立了制度机制。该项目由美国劳工部资助。

由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团组成的多方委员会-—国家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委员会——负责监督2012-2016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国家行动计划的整体实施。蒙古国家儿童当局的职责是监督和保护儿童权利并作为国家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委员会的秘书处。由于蒙古三方成员的支持,一个反对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国家网络定期开展研究、宣传计划并提供政策建议。

经过修订的刑法将于2016年9月生效,将强迫劳动、儿童色情和有害的童工劳动定为刑事犯罪。